身穿制服“我这身衣服就算执法”?这种说法不合法,后果很严重!
一位男店主在店里,来了几名身穿制服的城管人员,一位女城管要求店主挪走摆在店外的小板凳。店主让女城管出示执法证件,说是担心有人冒充。
女城管强硬地说:我穿这身衣服都算执法。男店主说:执法证都没有,你在街上执什么法?你违法了你知道不?女城管要求店主配合执法少说废话。男店主也拿出了一身城管制服,冲着向对方说:这是城管衣裳不?你们要出示执法证件的!女城管丝毫不慌张:我违啥法啦?你看我们的工作是在找事吧?
事情的后续是,潢川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回应:经确认,该城管人员不是我们城管局的人,而是春申街道办的工作人员。春申街道办的城管部门接到消息做出回应:调查核实中。
以上述新闻为例,女“城管人员”的执法水平,连自己的同行都看不下去了,惊呼,“他们就是在找事,为何不人性化执法?”可惜的是,女“城管人员”居然将自己的执法制服当成了执法依据,代替了执法证件,还信誓旦旦地质疑对方是在“找事”。
究竟是执法的女“城管队员”不懂法,还是男店主找事呢?
网络上,一直流传着一种说法,警察执法时,只要身穿制服,就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。面对不时冒出来的要执法证件视频,一些警察的自媒体,经常不惜余力宣传这样的说法。久而久之,其他的执法人员,也学会了这样的说法,估计女“城管队员”也是深受其影响了。
那么,执法人员身穿制服,究竟能不能代替执法证件呢?
《人民警察法》第九条规定,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,经出示相应证件,可以当场盘问、检查。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、检查前,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。
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》第六条规定,(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活动)采取处置措施前,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,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,应当先表明身份,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;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,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。
具体到城管人员,《城市管理执法办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。第四十条规定,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,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根据以上规定,根本不存在什么执法制服可以替代执法证件的说法,反而是规定,“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,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。”如果执法人员不执行以上证件出示规定,强行执法的话,则构成了违法行为,个人要承担党纪政纪的责任追究,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建设法治社会,施行依法治国,不是一句空话,也不是喊喊口号,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活动中,立法上首先规定的是执法活动的程序规范及相应的责任。执法活动中以权代法、以言代法,以制服代法的现象,终究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,反而会得到违法行为没有惩处,自己先因违法执法受到了惩处的法律结果。网络时代,执法人员、执法机关,不得不重视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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